(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煤炭工业部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行业标准的参编单位。
第二十八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行业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定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审查。审查结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主编单位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行业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并根据本细则制订行业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和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行业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行业标准的编写符合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五)征求意见稿和条文说明应当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各征求意见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按期回复意见给主编单位。超过二个月未回复意见按同意处理。
第二十九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行业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行业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煤炭工业部授权编制组在本行业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单位,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