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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8号--发布三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

  注:1 评价基准值的单位与其相应指标的单位相同。
  表2 短流程生产企业定量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

一级指标

权重值

二级指标

单位

权重值

评价基准值1

(1)

25

综合能耗

kgce/t钢

6

530

可比能耗

kgce/t钢

7

500

电炉炼钢工序能耗

kgce/t钢

4

300

电炉冶炼电耗

kWh/t钢

4

490

轧钢工序能耗

kgce/t材

4

175

(2)

25

电炉金属料消耗

kg/t钢

5

1050

电极消耗

kg/t钢

3

1.5

炼钢耐火材料消耗

kg/t钢

2

14

萤石消耗

kg/t钢

2

3

企业吨钢耗新水

m3/t钢

8

6

企业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

5

92

(3)

15

炉外精炼比

%

6

100

连铸比

%

2

95

连铸机作业率

%

1

70

钢材(最终产品)

综合成材率

%

6

92

(4)

15

余热利用量

kgce/t钢

5

25

含铁尘泥回收率

%

2

100

回收含铁尘泥利用率

%

2

100

冶炼渣利用率

%

3

100

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元/ t钢

3

20

(5)

20

外排废水量

m3/t钢

5

3

COD排放量

kg/t钢

3

0.2

石油类排放量

kg/t钢

4

0.04

SO2排放量

kg/t钢

3

0.40

烟(粉)尘排放量

kg/t钢

5

1.0


  注:1 评价基准值的单位与其相应指标的单位相同。
  表3 长流程生产企业定性评价指标项目及权重

一级指标

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指标分值

备注

(1)执行国家重点鼓励发展技术(含冶金清洁生产技术)的符合性

50

小球团烧结

3

定性评价指标无评价基准值,其考核按对该指标的执行情况给分。

对一级指标“(1)”所属各二级指标,凡采用的按其指标分值给分,未采用的不给分。

对一级指标“(2)”所属二级指标,凡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的给10分,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但尚未通过认证的则给5分;凡已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给15分。

对一级指标“(3)”所属各二级指标,如能按要求执行的,则按其指标分值给分;

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老污染源限期治理指标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则不给分;

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凡水污染物和气污染物均有超总量要求的则不给分;凡仅有水污染物或气污染物超总量要求的,则给4分。

炼焦煤调湿

3

干法熄焦

6

转炉溅渣护炉

3

高效连铸

3

连铸坯热装热送

6

蓄热式加热炉

5

交流电机变频调速

3

焦炉煤气脱硫脱氰(焦化厂)

3

高炉煤气余压发电(TRT)

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CCPP)

3

全厂性污水处理(二次)及回用

4

综合利用(或消纳)社会废物

5

(2)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及清洁生产审核

25

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10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5

(3)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符合性

25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5

老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6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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