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使用由总会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方红十字会)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二)总会负责制定项目资金规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决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相关的规章制度。
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监督、决算及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总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及追踪问效;负责提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配合总会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及项目绩效考评。
(三)地方红十字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参照总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仅限于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
(二)申报项目必须提供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期目标、承担项目部门和单位的技术条件等。
(三)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的项目资金由总会统一向财政部申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项目资金按年度编制预算。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单位组织的各种收入,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应分为中央本级和补助地方两部分,中央本级部分,由总会编制支出预算,并纳入总会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部分,由相应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编制预算后,由总会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后拨付地方使用。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总会财务部门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及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草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经总会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地方红十字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总会要求报送。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执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