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坚持以农业为基础这个方针,取得确实效果。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继续坚持这一方针,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为保持工业与农业的均衡发展,从“七五”计划开始,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农业事业费,将适当增加;国家从征收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部分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从乡镇企业征收的奖金税归乡财政掌握(没有乡财政的由县财政代管),也用于农业,不准挪用。为鼓励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对于粮食合同定购方法将不断加以改进,并稳定农用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对农用生产资料的补贴,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价。为提高农民扩大资金积累的能力,对农民的税收要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并严格禁止乱摊派、乱收费;要支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广开生产门路,实行“以工补农”。乡镇企业的贷款,应按地区按行业按用途区别对待,对应当鼓励的行业和后进地区,对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可适当放宽。责成有关部门,首先是综合部门,根据上述方针,分别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县,要保证用好中央各项农业资金,不应挪用。地方财政也要尽可能多拿出一部分钱投入农业,扭转一些地方农业投资递减的现象。水利投资要尽快恢复到一九八○年财政包干时的水平。
依靠科学,增加投入,保持农业稳定增长
(四)“七五”计划要求粮食总产达到九千亿斤,保持人均八百斤左右。这是生产水平的一个新阶梯,只有依靠科学,增加投入,提高单产,并适当稳定面积,才能保证实现。
必须努力提高土地生产力。化肥供应量应逐年有所增加,同时扭转近年忽视有机肥的倾向,增加土壤有机质。继续加强江河治理,改善农田水利,对已有工程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和配套。要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立必要的劳动积累制度,完善互助互利、协作兴办农田建设的办法。随着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
为扶持畜牧业和水产业的发展,应加强商品生产基础设施和草场、远洋渔业设施的建设,建立良种繁育、饲料、防疫、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逐步形成相对集中的商品生产区。发展林业要持之以恒,以短养长,当前要着重搞好中幼林抚育和速生丰产林建设。
在沿海地带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一批新的农产品、特产品和乡镇企业小商品出口基地,发展创汇农业,先一步把农村产业引向高质量、高标准的新水平。
各地,首先是县一级,要继续做好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做好社会经济调查,制定本地区综合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全面发展地方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