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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对工商联的指导工作和经费开支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对工商联的指导工作和经费开支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57年6月12日)


  同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对工商联的指导工作和经费开支问题的报告的意见。特转发各地参照执行。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有关对工商联的指导工作和经费开支问题的报告
(1957年6月8日)

  工商联是以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各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对同级工商联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根据反映,在对工商联的指导方面,有的地方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工业、商业、财政等部门为了完成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不进行协商,而直接向工商联作布置,或是任意抽调该会的干部长期地帮助自己部门的工作,这就形成了工商联的“多头指导”,或者是“办差机构”的现象。而工商联过有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他们的问题时,却又互相推诿,无人负责。因此,使得工商联本身的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对工商联的经费开支方面,有的人民委员会管得太紧,对该会的一切费用开支都要经过审查批准。我们认为上述这种做法,在今天仍然不注意纠正是很不妥当的。因此,提出如下的意见:
  1.为了认真地帮助工商联做好工作,各地人民委员会应该指定一个部门(工商行政或工业、商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工商联的工作。其它各有关部门如需要该会协助进行工作时,应事先与负责指导的部门取得联系,并且与该会采取协商的办法统一安排办理。
  2.工商联的经费是独立的。按工商联章程的规定,该会的财务收支,由各级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对它的经费开支,不必再经过审查批准的手续,对该会征收会费过有困难时,亦应协助它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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