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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的通知

  二、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部门的工作:
  1.根据厂矿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统一的工业卫生工作计划,审批厂矿的卫生工作计划,并督促厂矿执行。
  2.指导地方工业部门卫生行政机构的工作,协助厂矿企业建立与整顿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进行业务技术领导,如对职业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先进经验的推广,疑难病人的转诊、转院、会诊,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及医疗卫生制度常规的拟订等。
  3.统一布置厂矿的爱国卫生运动,妇幼卫生及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研究厂矿企业职业病、职业中毒的防治,配合工会、劳动及技术安全部门共同调查劳动卫生情况,指导厂矿企业在制订生产计划的同时,拟订劳动卫生改善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
  5.负责高中级卫生人员的分配、调整、晋级和工薪级别的规定(地质、建筑、水利、新建公路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单位,如因生产任务的变动需要调整少数卫生干部时,可与地方卫生部门协商解决)。
  6.有计划地组织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轮训和进修。
  7.指定专人负责领导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工厂的医疗卫生工作。
  8.负责解决边远地区厂矿、流动生产单位和新建铁路、公路、水利民工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9.统一安排散居职工家属的医疗卫生工作。
  10.根据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审核投资限额以下新建厂矿企业设计,参加新建厂矿的厂址选择、施工、验收、试车期间的检查工作。
  11.具体规定厂矿医疗卫生机构汇报、请示和报告制度。
  12.汇总当地工业卫生工作各项统计报表。
  (二)厂矿企业行政领导的工作:
  1.根据国家统一颁发的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办法和工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编制原则建立本厂矿的医疗卫生机构。
  2.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和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
  3.领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地方卫生部门布置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制订本厂矿的卫生工作计划,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4.根据地方卫生部门的建议制订防病防伤改善措施计划,列入生产总计划中贯彻执行。
  5.负责配备厂矿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和勤杂人员。
  6.筹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工作,掌握医药卫生补助金的使用。
  7.负责解决职工中职业病、慢性病患者的休养和安置问题。
  8.解决卫生人员的生活、住宅、福利设施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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