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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
(1957年9月14日)


  由于工业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对黄金的需要日益迫切,但是近年来黄金的生产反日呈萎缩。1956年的黄金产量尚不及历史最高年产量的二分之一。这是我国工业产品至今仍远远落后于历史最高产量的一种。黄金生产之所以萎缩,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放松了对这一项生产的组织和领导,没有把它当作一种重要的生产事业来经营。同时收购价格过低和资源不清,也限制了采金事业的发展。今后,为了迅速发展黄金生产以满足国家的需要,现决定:
  (一)各省、自治区必须把黄金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生产事业来领导,按期完成黄金生产任务。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无论在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内,都应将黄金生产作为国家的主要产品指标,下达给各省和自治区。
  (二)发动群众和组织群众探金、采金、淘金是目前发展黄金生产的可靠方法。除个别储量富、品位高的脉金矿,可由省以地方国营企业的方式经营外,小型的采金企业,可以交由县管理,企业利润由县支配,一般都应该采取群众生产、国家收购的办法釆进行。
  (三)对沙金及矿金的收购价可提高至每市两130元(从10月1日开始)。收购黄金的标准成色一律定为含金100%。但对市场上金块、金饰物和冶金副产品黄金的收购价仍维持原来的每两95元不变。
  (四)为便利群众出售产金,在产金地区的人民银行县支行要加强对收购黄金工作的领导,设置收金工具,培养配备收金技术人员。在重点产金区的县支行,可派出工作组定期就地收购。分行要注意予以帮助和检查。
  (五)为加强黄金资源的地质勘探工作,除了组织群众性的报矿、找矿以外,特指定地质部和冶金工业部分驻各省的地质局协助地方勘探黄金。各省、自治区对群众报矿、探矿而获有一定成效者,应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为恢复旧矿或者开辟新矿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一般小型的由地方预算中自行解决。如规模较大、地方预算解决有困难时,可由各省、自治区提出计划,经国家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审核,从国家预算中拨给。群众组织采金所缺少的流动资金,可向各地人民银行申请贷款,由人民银行审核贷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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