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决定
(1957年9月6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1957年9月16日发布)
今年7月以来,山东、河南、安徽、江苏、黑龙江、吉林等省的部分地区遭受了水灾,内蒙古、山西、陕西、江西、湖南等省、区的部分地区遭受了旱灾,广东省的部分地区遭受了台风灾。据目前情况看,在全国范围内灾情较1954、1956年为轻。但是在局部地区还是重的,救灾工作是艰巨的。为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现在决定如下:
一、农业生产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农业为工业提供粮食与原料,农村是工业品的巨大市场。没有发达的农业。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工业。像我们中国这样的国家,土地十分广阔,气温跨寒、温、亚热三带,局部的自然灾害是每年都有的。因此,从事农业生产不可避免地要同灾荒作斗争,才能得到发展。为此,各地不要孤立地去看救灾工作,应当把救灾工作看作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救灾工作也要通过发展农业生产来结合进行。今年特别是要通过今冬明春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积肥运动来结合进行救灾。
二、救灾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有灾各地应当把救灾工作摆在重要的地位,领导负责,全体动手,把得力干部派到重灾区去从始至终地负责指导工作,不到荒期结束,不轻易调动。对轻灾区也要经常派人下去检查。灾区的干部应当同群众密切联系,同甘共苦,严格防止官僚主义,及时掌握灾情和它可能发生的变化,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生产救灾委员会和它的办公室应当加强,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以发挥一切救灾的潜在力量。
三、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战胜灾荒的有力保证。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在抢救、补种阶段发挥了组织起来的优越作用,还要继续在救灾工作上发挥作用,并且通过救灾工作使合作社更加巩固。目前应当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开展大辩论,使灾民认识:依靠合作社战胜灾荒的优越性,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坏分子作斗争,同时,并且应当克服悲观、散伙、外逃等错误思想。
四、灾区应当进行全面规划,逐社逐户安排。首先,核实灾情,做到实事求是,纠正夸大灾情的偏向。其次,安排生产,不仅要安排合作社的农业和副业生产,而且要安排家庭副业和自留地的生产。安排生产应当尽量同国家举办的农业基本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以工代赈。再次,安排灾民的生活,组织互助互济,或者由政府的农业贷款或救济费中给以帮助。由于经过了对每一灾民都负责任的全面规划,不但可以使政府做到心中有数,能够有计划地使用贷款、救济款,而且也可以使每一户灾民增加信心,鼓舞起生产的积极性。
五、在水情仍很紧张的地区,应当做好护堤、抢险的工作,并且做好抢救灾民的各种准备,以便万一村落被水淹没的时候及早安全转移。已经集体转移的灾民,如家乡被淹短期不能返乡的,应当即在非灾区分散插社,但是不应过于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