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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采购人员,到另一地区采购商品时,必须持有本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并经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许可之后,方准进行采购业务。
  (二)凡属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以及国家统购包销和由国营商业部门加工订货的工业品、手工业品,一律不许自由采购。
  (三)对准许自由采购的商品,外地采购人员应向当地国营公司批发部门进行采购。如果批发部门不能满足供应时,经公司介绍或当地市场领导机关批准,也可以向生产单位或集中的交易市场进行采购,严禁直接或者委托小商贩在零售市场采购,并应切实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当地对价格和品种的管理。
  (四)在工商业集中的大城市,可以考虑允许某些省、市设立采购业务办事处,统一领导安排本地区的采购业务,并协助当地稳定市场以及对本地采购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三、对小商贩、行商和经纪人的管理问题
  开放自由市场以来,城市中的无证商贩迅速增多,目前仍存在着发展的趋势。据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济南、青岛、哈尔滨、西安、成都、重庆等11个城市估计,现有无证商贩约在十三万人左右。他们的存在,有些固然有适合社会需要的一面,但如果放松了对他们的行政管理,就会助长他们的盲目性。这不仅影响原有商贩的安排和改造,而且也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和投机违法行为的滋长。因此加强对小商贩的管理是做好对自由市场领导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今后除了继续加强对已组织起来的小商贩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以外,对现有无证商贩应该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并应适当控制其发展。
  (一)对现有无证商贩首先要在加强经济领导的同时进行清理整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在城市中有正式户口、确实依靠经营商贩维持生活、货源无问题的,一般应该准许他们继续经营,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对他们进行登记发证,或者只登记暂不发证;对不依靠经营商贩维持生活的家属,应说服教育他们停止经营;对已参加供销社、合作商店的小业主,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或其他在职人员,则应动员他们停止经营;对流入城市经商的农民,应坚决动员他们回乡生产;对一贯倒买倒卖的投机分子,除通过经济控制外,在行政管理方面,应该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对那些准许继续经营的无证商贩,原则上要让他们自行维持经营,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可由社会救济中解决,国营公司目前一般不采取吸收安排他们工作的力法。
  (二)对小商贩的经营业务范围应该加以适当的限制,以防止他们啥俏干啥专门突击缺俏商品。一般说,除对一些主要的或者较大的行业可以专行专业外,对从事小行业或季节性较大的行业中的小商贩,应该适当照顾他们的经营习惯,准许兼营。但在经营业务范围一经规定以后,即不得任意串行串业;需要改变经营范围时,应事先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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