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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指示

司法部关于执行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指示
(1953年9月10日)


  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以後,省市以上司法机关,多数已召开了本地区的司法会议,传达和讨论了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检查了过去的工作,肯定成绩,批评缺点和错误,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决议的计划,统一了干部的思想和提高了干部的工作信心。目前各级人民法院除必须抓紧处理错捕、错押、错判案件,清理积案和建立普选中人民法庭等三项主要工作外,并应结合这些工作有计划地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甲、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立与健全省市以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组织,培养和训练干部,特别是补充基层法院和配备专门法庭的审判人员,是目前司法工作基本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从组织上保证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贯彻执行的一个决定关键。
  第一、为顺利完成补充司法干部的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商同人事部门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的编制名额,以省、市为单位,通盘筹划,作出补充干部计划,报请当地领导机关批准,於一九五四年六月以前分批、分期按应增加的数目补齐,同时,因为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缺额甚大,骨干甚弱,而积案又多,应尽速停止司法领导骨干的外调。这些工作如抓得不紧,将使组织建设落空,并影响整个工作。
  第二、补充各级人民法院干部时,必须以干部的「德才能够胜任」为标准,所调审判人员必须是政治缩洁,并有一定工作经验与文化程度,经过短期训练即可称职的干部。共具体条件:凡调任县(市)审判员者,连同原有审判员在内,必须有两三个相当於县(市)人民政府正副科长质量的干部,以充任审判组组长,共他审判员必须具有相当于一等科员的质量;调任省(市)院正副审判庭长者,必须相当于省(市)府正副处长的质量,共审判员必须相当于省(市)人民政府正副科长的质量,否则很难胜任地负担起复杂的审判任务。应严格防止增调人员时可能发生的滥竿充数甚至使坏分子乘机混入的现象发生。至於干部的政治和物质待遇,亦应以各个干部的德才为根据,合理地确定之。
  第三、提高干部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加强对于干部的训练工作。在今年和明春内,省市以上各级司法主管部门,在当地领导机关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连同现有及新调干部,各大行政区应各训练二百至五百名,内蒙古自治区及各省市共三十二个单位,应分两期训练六千六百二十名(此数目系根据各地所提计划编成)。这是一个艰巨的工作,应克服一切困难来实现,并且必须和对干部「只使用不教育」的错误思想进行斗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切实帮助训练班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提高训练干部的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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