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说明
(1954年4月1日)
(一)组织与领导问题
各地的经验证明:调解委员会是人民很需要的一种组织,因为它能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便利人民的团结和生产,并能使法院减少一些不必经过法庭审理的案件,减轻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调解委员会已经建立而又比较健全、并且有领导地展开调解工作的地方,都已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司法改革清理积案中,经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的案件,华北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个别县达到百分之九十四;华东全区经调解解决的案子达十二万五千余件,占其全部积案的百分之七十五,个别地区则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调解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群众都很满意。如山西平顺县由于开展了调解工作,现在县法院每月只积案三、五件。群众认为就地调解案件,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正由于群众的需要,有的自土地改革后一直坚持到现在,获很大的成绩。如山西平顺县张井村调解委员会,于一九四二年减租减息运动的基础上就建立起来了。但后因该村的政权被地主阶级篡夺,在村政权支配下的调解委员会,不但不给农民解决纠纷,反而欺压农民,就无形瓦解了。到一九四六年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农民掌握了政权,张井村调解委员会在保证发展生产的任务下,经过整顿,又重新组织起来。重新组织起来的调解委员会是由群众选举产生的,非常关心群众利益,热心为群众服务。几年来,张井村调解工作在县区领导机关的关怀和密切领导下获得了显著成绩。正如该村农民所说: “纠纷一年比一年少,粮食一年比一年打得多。”与此相反,同一专区的长子县当时因未建立调解工作,县法院经常积案三、五百件,干部叫苦,群众埋怨,领导责难。这两种不同情况的鲜明对照,就说明调解委员会在群众与法院两方面都有它存在的必要性,而不是多余的组织。 从历史事例来看,调解委员会好坏的关键,是在于领导上是否抓得紧和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份是否纯洁。过去大部分调解组织垮台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缺乏领导,干部作风不好,或者组织成份不纯。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应由群众选举能够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和作风正派的人来担任,不要让坏分子混入。今后为了巩固与提高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认真地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对它加强领导,并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它的工作与法院工作有密切的关联,应同时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基层法院及其巡回法庭,今后必须将领导调解工作作为自己经常的重要任务之一,象审判案件那样同等重视起来。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农村一般以乡为单位建立之。必须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来进行这一工作。凡是调解委员会已经建立而其组织不纯、作风恶劣者,应即切实加以整顿;凡是尚未建立的地方,应有重点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凡是土地改革尚未进行,镇压反革命尚不彻底,群众尚未充分发动的地方,则不应急于设立,严防破坏分子甚至反革命分子把持操纵,利用它来进行不利于国家、人民的活动。城市情况较农村复杂,更应抓紧领导。各地必须把开展调解工作,作为司法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加强领导,稳步地而又积极地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