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的民事纠纷(如争执不甚大的土地、房屋、债务、婚姻、继承等)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微的侵占、斗殴、伤害、毁损、小额偷窃、欺诈、妨害名誉信用等),但性质比较重要,情节比较复杂,影响比较重大的案件,无论其为民事或刑事,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至于较大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公私、外侨等纠纷,均不许进行调解。各地务须加强检查控制,免生错误。
调解委员会还有向群众宣传政策法令的任务,但其宣传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日常调解:工作来进行,不宜另搞一套,也不应对它要求过高。此外,还可以协助法院在本乡(村)、本派出所范围内进行一些了解情况,反映群众意见的工作。但交付的任务不能太多,以免影响调解委员的生产。
(三)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三个原则
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必须遵守下列三个原则:
(一)遵照人民政府政策、法令办事;
(二)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方能成立;
(三)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要向法院控告时,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
调解不同于审判,它本来就是建筑在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的,要严格防止与克服强迫命令作风,一切“强制调解”、“对当事人使用群众压力”、“开斗争会”、“举手通过”、“限制起诉”、“案子不能出村”、“起诉要经过区村介绍”以及“轮流说服”等强迫调解的作法,都是错误的,必须坚决反对。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立,或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又反悔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调解委员会应该给他以必要的帮助,使其顺利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止、限制和留难。其次,调解的成立及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期限等,均须出自当事人双方自愿和同意,调解委员会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发生当事人一方既不履行经调解成立的协议,又不向法院控诉时,调解委员会应转报法院处理。另一方面也要反对不遵照政策法令、无原则的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如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行为和意见是违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精神的,应对之进行适当的批评,否则,也就达不到宣传政策法令,教育群众的目的。所以通则中规定,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政策办事。有这三条基本原则,就充分保障了人民的诉讼自由权利不受侵犯,而同时又使调解委员会真能起一定的作用,使群众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对不应调解或调解不当,或违反政策法令调解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在纠正或撤销后,不但应通知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双方,而且还要以之来教育调解人员,提高其认识,以防止今后再有同样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