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明,将贷款利率作这样的调整,对于节约使用流动资金所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为了推动用款部门精打细算,注意流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我们同有关部门研究,除了调整利率以外,还打算进一步采用银行参加定额贷款的办法,就是将企业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从现在全部由财政拨给不收利息的办法,改为70%仍然由财政拨给,不收利息,30%由银行贷给,照章收取利息(企业在定额以外需要的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则仍然全部由银行贷款)。关于这个办法,现在正在研究计算,准备方案。希望先将调整利率的部分批准实行。
(二)关于农业贷款的利率
国家为了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巩固农业合作化,对农业的贷款仍然继续贯彻执行低利扶持的方针。因此,农贷的利率不作改变。对国营农场和农业、牧业、渔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仍照月息4.8厘不变;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及个体农民的贷款利率,仍照月息7.2厘不变;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利率仍照月息4厘不变。
(三)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受国家优待较多,积累较快(只有少数生产社是赔钱的),据手工业生产合作总社统计,1956年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全年资金周转四次到五次,而且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流动资金当中贷款所占的比重也不大。我们认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也应当同国营工业的贷款利率一样,一律由月息4.8厘调整为6厘。这样调整以后,按今年九月底手工业贷款数字计算,全国手工业合作组织圣年多支付的利息约为五百万元,影响是很小的。至于手工业生产联社、供销生产社和生产小组的贷款利息,仍然照月息6厘不变。
(四)关于信用社转存银行和银行对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仍然按照存款利率同贷款利率一致的原则,即月息5.1厘计息。有些地区的信用社,由于经济条件较好,经常有很多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利息高,因此,他们转存银行按利率5.1%计算,有时要亏本。对这类信用社,可以允许他们根据资金力量,向银行储存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按月息6.6厘计息。卯果这些信用社有时资金周转不灵,可以提前从银行支取定期存款。但是不到一年的定期存款仍按月息5.1厘计息。在银行有定期存款的信用社,即不能再向银行贷款。
(五)关于合营企业的贷款利率
1955年10月规定的合营工业贷款利率月息6.9厘,合营商业贷款利率月息8.1厘,现在将已经实行定股定息的合营工商业贷款利率,视同国营工商业,按月息6厘计息;未实行定股定息的合营工商业,按月息7.2厘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