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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失效]

  (一)各种种子、苗木在省间调运之前,必须经过调出省指定的植物检疫机构检验;
  省内调运的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进行步骤由各省自行决定。
  (二)应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向保护区运入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检验。
  (三)农林院校、试验研究机构、农场及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引进或交换的种子、苗木等,在起运或邮寄之前,必须经过检疫检验。因试验研究工作需要,必须引进当地尚未发现的活的植物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的病、虫、杂草时,事前必须报请农业部批准。
  上述植物和植物产品,在中途转运地点或到达地点,植物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验。
  进行检疫检验时,对装载应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附着植物检疫对象的物件,必须同时进行检验。
  第七条 凡应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过检疫检验后,植物检疫机构对未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通知托运人在指定地点消毒处理,由植物检疫机构监督执行,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复验中发现检疫对象,无法消毒处理时,应改变用途。
  植物和植物产品因进行检疫检验而搬移、开拆、取样、包装、改变用途、消毒、车船停留等所需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八条 由疫区运出或向保护区运入应受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省间调运的种子、苗木,未附植物检疫证书或相当证件的,交通运输单位拒绝承运。
  由疫区寄出的应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邮局凭检查证书收寄;对于各地寄往保护区的应受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一般由保护区内的邮局通知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或植物检疫人员检验,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和邮电部另行规定;其由各地寄往新疆、青海、甘肃西部的棉籽、籽棉和皮棉的包裹,参照邮电部(56)邮业字第39号通知①办理。
  第九条 不许在检疫检验后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涂改或转让植物检疫证件。
  第十条 对于突然发现的少量植物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的病、虫、杂草,省农业厅必须立即澄清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所指的消灭措施时需要的药剂、人工,或因销毁受感染的植物、植物产品或物资,使农民受到损失时,由省农业厅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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