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的
案件,受审的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他做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的通知
((57)司公字第272号、(57)法办知字第2号 1957年3月20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七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因此,在军事法院审理案件时,受审的被告人同样亦享有这些权利,军事法院在审理前应向被告人详细交代其应享有的辩护权,以便于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如果被告人要求委托律师作辩护人时,军事法院应当允许并给予便利。法律顾问处主任在接受这类委托后,应将案件分配给适当的律师承办,并应要求承办律师对于在工作中所知道的国家机密,遵照前政务院颁布的《
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