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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失效]

  (一)设立的时候,应当凭领导该单位的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开具的证明信和批准的厂库建筑图、安全设备图、四邻距离图,并且填写申请书一份,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经核准后发给许可证明;原已设立而没有办理申请许可手续的,应当补办以上手续。
  (二)扩建、改建或者变更业务范围的时候,必须事先经当地市、县公安局审查核准。
  (三)出售爆炸物品必须验收购买证
  (四)制造爆炸物品的现场、车间,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路,装置防爆、防火等安全设备。
  (五)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第六条 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购买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县内购买的时候,应当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写明拟购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和运往地点,向当地市、县公安局或者分局申请领取购买证。
  (二)到外市、县购买的时候,应当按照第一项规定,向购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购买证,并经购买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查盖章。
  第七条 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物品的时候,应当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写明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和运往地点,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运输证。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运输的时候,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机关并遵照所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不必申请领取运输证。
  (二)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三)载运爆炸物品不准使用容易引起危险的交通工具。
  (四)运输中途停驶的时候,不准靠近机关、工厂、学校、公共场所、基本建设工地、人烟稠密的地方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
  除以上各项外,并且应当遵守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制造、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矿山、企业、仓库、实验室,必须遵守经领导该单位的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批准的安全技术规程,并将这种规程送给当地的市、县公安局一份。
  第九条 农村生产合作社和个人,制造、购买黑色火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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