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食品工业部关于1958年盐业运销体制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58年1月7日)
国务院基本同意食品工业部关于1958年盐业运销体制问题的报告。
(一)同意自1958年起将原盐的市场管理及供应工作等业务,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二)对于全国原盐市场总的安排、国家计划指标的汇总和掌握、价格管理等工作,在未确定由其它部门接管前,仍继续由食品工业部负责。
(三)有关1958年盐业运销的预算收支、财务计划的编报工作,先由食品工业部负责统一办理;待各地负责盐业运销的部门正式接管后,再由食品工业部联系财政部分别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现将这个报告转发给你们,希研究执行;并由食品工业部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办理具体交接手续。
食品工业部关于1958年盐业运销体制问题的报告
(1957年11月27日)
关于盐业运销企业的体制,在1950年至1954年这一阶段是产销分管的。自1954年实行产销合一后,有关销售工作移归生产部门管理,这对安排与调剂产销,平衡盐种,使生产与销售进一步密切结合等方面都有好处;因而虽在1956年原盐严重歉产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统筹安排,从而基本上满足了各方面对原盐的需要。截至1957年上半年底,盐业运销商业网的专业据点计有1,176个(其中省、市级管理单位22个),人员15,266人。但缺点是按专业条条下伸,使地方商业不便集中统筹安排,既不利于零售商店的综合进货,也不符合精简机构和紧缩人员的精神。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对1958年盐业运销体制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议自1958年起将食盐市场的管理及发售工作等业务下放给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管理,负责各该省、市内二级以下的批发与零售网的组织业务,并进行对工、农、渔业用盐的发售管理工作。同时,各省、市现有盐业运销机构(包括管理机构与商业网)、人员、资产等也应相应一律移交给地方。所有下放的运销机构,仍保留单独机构或与其它商业机构合并,以及移交的时间,均由各省、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商定。但不论单独保留或合并机构,在一个省、市内应该有一个部门对盐业运销负统筹领导管理的总责。我们认为这样把盐业运销业务下放,不仅符合于商业管理体制规定的精神,也正符合于各省、市的实际要求。为了不致贻误运销工作,在那个省、市未移交前,仍由我部负责执行原任务;今后移交一个省、市,即自我部的任务中剔除一个省、市的运销业务,由接收部门负责。全部移交后,我部的盐业运销工作即全部韩为只管一级批发的供销业务。关于对市场食盐价格工作,属于中央掌握的物价点,请继续由中央有关部管理;各省、市依照中央物价点的价格自行确定所辖地区内的食盐价格。
二、为什幺还要管理一级批发的供销业务呢?我们认为原盐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产品,生产成本较低,盐税又是国家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便于统一安排生产,保证民需和国家税收,仍应和过去一样,由我部负责计划收购与统一安排就场放销计划等工作。尤其海盐生产丰歉不定,各产区所产盐质和运费高低不一,而原盐需用量又逐年增加,今后在市场供应等工作下放地方分别管理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统一掌握全国产品与统一分配销售的工作。因此,建议自1958年1月1日起将原盐规定为部分配物资,以利于统筹安排产销,合理组织调运。各需盐部门向一级批发或生产单位购进原盐均需向食品工业部供销总局或指定的部门提出要盐计划。由于各种用盐税额不同(工业用盐免税,农牧业用盐按食盐税的40%,肥田用盐1957年免税、1958年按食盐税的40%,渔业用盐税额各地有所不同,约为食盐税的30%左右),如安排不好,便会影响生产、税收与增加人民内部矛盾。为加强对各种用盐的审批,建议申请系统以中央有关各部和各省、市为单位,地方所需食盐和工、农、渔、牧用盐以各省、市为单位,根据国务院有关供应范围和规定,分别提出要盐数量,列入各省、市购进原盐计划内,中央有关各部除提出本部门所需工、农、渔、牧及出口用盐计划外,并请负责汇审有关本部业务系统的各省、市计划。如现在对渔业用、肥田用盐,则分别由水产部、农业部审查汇总提出用盐数量,今后仍应继续办理不变。根据各申请单位所提计划,由食品工业部供销总局依照生产可能进行统一平衡分配,按照核定的计划负责供应。1958年各省、市需盐计划(包括食、工、农、渔、出口盐),现已汇编就绪,经批准后,即按照这个分配计划掌握供应,不需要重新办理年度申请分配手续,在季度间如有必要再加以调整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