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58年1月25日)
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报告中所提的几点意见,希参照办理。
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1957年12月27日)
我国现有灌溉面积五亿二千万亩。国营和较大的社联营灌区的岁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等开支,主要依靠水费解决。近两年来水费征收情况较差,一般都不能完成征收计划,对于工程维修、养护和开展灌溉管理工作都有影响。水费征收不起来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灌溉水费是农业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认识不明确,因而对水费征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不够;部分地区因遭灾减产也是原因之一。为了切实做好灌区的管理、养护,延长工程使用年限,不断地改善和扩建工程,扩大灌溉效益,必须加强水费征收工作。现在我部拟定了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几点意见,报请审查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
1.国营及较大农业合作社联营的灌区的用水单位都应该交纳水费。灌区农业社及其他用水户(如农场、工矿、交通等用水单位)要把应该交纳的水费列入每年生产投资的支出计划内,农业社并且应该在每季预分的时候将水费列入扣除项内,以便按期交纳。各级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于水费征收应该予以重视和支持。
2.水费征收标准,除主要按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费用等开支外,并且可以根据灌区增产及群众负担能力,适当积累资金,用以改善和扩建工程。征收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拟定。
3.农业社营及农业社联营灌区,经营管理费用是否通过征收水费或其他负担办法筹集,应该根据各地习惯和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4.新投入生产的灌区,第一年没有水费收入的,其管理费用应该列入工程建设费预算内;未列有预算的,国营工程可以暂由地方水利事业费开支,农业社营及农业社联营的由受益社负担。
5.水费的使用应该以水利养水利为原则,专款专用,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也不应该移用作非水利事业的开支。
6.水费开支力求节约,防止浪费。对水费收支情况,地方领导部门应该经常予以监督。
7.灌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利用灌区一切有利条件,进行养鱼、种菜、栽培经济林木等,机械抽水灌区还可以进行碾米加工等副业生产,以增加收入,减轻群众水费负担。
8.关于水费征收、使用和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