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重新制定并印发公证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重新制定并印发公证书试行格式的通知
((81)司发公字第155号 1981年1月6日)


  根据各地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75法办司字第45号《关于印发涉外公证书格式和说明试行的通知》所附十八种涉外公证书格式,基本上是适用的。但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国际交往的频繁和侨务政策的落实,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日益迫切,纷纷要求扩大公证业务。随着国内公证业务的开展,原十八种公证书格式已不敷应用。现根据各地的建议和实践,制订了二十四种公证书格式,并经全国公证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各地统一试行。为了便于使用,我们把公证书试行格式及其说明印成册子,并附英译文。在试行中如需增补其他公证书格式,望随时报我部,经审批后使用。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亦希及时反映。
  公证书试行格式自收到之日起试行。原司法部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九日(56)司公字第1455号《关于颁发公证用纸格式(附说明)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75)法办司字第45号《关于印发涉外公证书格式和说明试行的通知》中所附公证书格式均停止使用。

  附:公证书试行格式(略)及其说明。

  关于公证书试行格式的几点说明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要求内容真实、合法;文字准确、明了、易懂;印刷装订整洁、美观、大方。
  一、关于一事一证问题
  为了申请人使用方便,一般以一事一证为好。有几项证明内容但属于同一使用目的而需合并成一份证书的可以几事一证。
  二、关于出生地和出生日期问题
  出生地一般只写省、县(市)的名称。如省、县(市)的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如果出生时的地名现已不存在,则可在地名前边加一个“原”字。
  公证书上一律不写年龄,以出生日期代替年龄,出生日期一律用公历,写明×年×月×日,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三、关于编号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