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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土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应予密切配合,并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编制国土规划的单位应提出国土规划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地区的范围并附图;
  2.规划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概况;
  3.规划的目的和任务;
  4.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
  5.规划的组织、方法、步骤和进度;
  6.规划工作的经费预算和来源。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按下列规定报批:
  1.全国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规划和大江大河流域规划的工作方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报国务院审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及其范围内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国土规划(不含国家指定的重点地区的国土规划),其规划工作方案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计划单列省辖市的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商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后审批。批准后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国土规划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即可据以编制国土规划。
  国土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自然条件和国土资源的综合评价;
  2.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远景预测;
  3.国土开发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4.自然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5.人口、城市化和城市布局;
  6.交通、通信、动力和水源等基础设施的安排;
  7.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
  8.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域;
  9.宏观效益估价;
  10.实施措施。
  国土规划中应规定国土开发整治的规划指标,如耕地保有面积、耕地灌溉面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沙漠化防治面积、盐碱化治理面积、森林覆盖率、水资源供需平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大江大河防洪标准、城市化水平等。
  上述内容可根据规划地区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根据规划任务的需要和规划区的情况,可以分阶段进行,必要时可先编制国土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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