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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设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的联合通知

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公安部关于设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9]64号文件关于“公安干警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逐步新建公安干警学校”的精神,现建议将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安中专班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性质的人民警察学校,学校名称以所在省、市、自治区命名。具体方案如下:
  一、培养目标和学制
  人民警察学校是半军事化的学校。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拥护党的路线夕懂得公安工作的任务飞方针飞政策和纪律飞作风,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公安基础知识的公安干警。学制暂定两年。
  二、招生对象和方法
  人民警察学校招收十七到二十二岁的高中毕业生,纳入地方中专学校统一招生计划进行统考。鉴于公安干警所担负的工作机密性较强,各地在招生时应将人民警察学校列入绝密专业,优先挑选,择优录取,并进行目测和政治复审。毕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分配。
  三、学校规模、经费和学生待遇
  人民警察学校的规模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条件,报请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确定。
  人民警察学校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暂列“行政支出”中的“干部训练费”科目。每年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编造预算,报所在地方财政部门核批。
  人民警察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地方基建计划。
  人民警察学校的教职员工的编制,工资福利待遇和教学行政费等,均应按所在地区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标准执行。
  根据人民警察学校的特点,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享受面按百分之百计算,标准按中等专业学校规定执行。学生伙食费,应在一般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伙食费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三十左右,加发的具体幅度,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加发的伙食费,一律拨给食堂。学生的粮食定量可略高于中等专业学校,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和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商定。学生毕业后按中专毕业生待遇,经一年见习合格以后正式定级。人民警察学校的干警和学员应着装,其标准另行通知。
  四、招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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