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引进计划,负责物色人选。对每个聘请对象,用人单位都要通过对外联系渠道和知情的同行专家,确切了解其专长、水平、经历、能否胜任将担任的任务、愿否来华工作、索取待遇报酬和健康等情况,择优确定人选。然后将聘请专家的名单、聘期、拟任职务和工资待遇等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
(十四)经批准聘请的专家,凡引进计划已告我驻外使领馆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直接通知有关使领馆办理签证。属于计划外追加项目的人选,仍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驻外使领馆。同时,由用人单位向专家本人发出聘书。对方接受后即可办理各项来华手续。待工作一段时间,双方满意,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专家到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报送到职通知书,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五、经费
(十五)为了给引进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由国家财政逐年拨出一笔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主要用作人才引进工作的活动经费、重点资助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特殊性开支等。这项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聘请人才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的人才,从有关项目费用中开支。其他人才,企业单位聘请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中开支,无外事费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需要使用外汇的,可按现行办法编报用汇计划。
(十七)各驻外使领馆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所需的正常费用,在使领馆经费中开支。特殊用途的经费,可提出申请,从引进人才专项费用中予以资助。
六、充分发挥来华专家的作用
(十八)对引进来华的专家,各用人单位要同他们积极合作,认真发挥他们的专长。对应聘来华定期工作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对担任实职工作的,要使他们有职、有责、有权;担任顾问工作的,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咨询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让他们参加有关问题的决策。
应尊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凡合理的,都应采纳;能办到的,及时办理;不合理的或暂时办不到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取得他们谅解。对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