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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贵州省司法厅“将劳改、劳教单位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司法部关于贵州省司法厅“将劳改、劳教单位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85)司发人字第309号 1985年7月29日)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85)黔司发(劳)002号文件收悉。劳改、劳教单位是国家专政机关,主要任务是改造罪犯和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生产只是改造教育犯人和劳教人员的一种手段,不是单纯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更好地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我们意见,劳改、劳教单位应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劳改、劳教干警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应执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以上请报告你省政府,由你省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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