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3月3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3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3]78号 1983年5月3日)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等地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两年,取得了初步经验,说明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人才开辟新的途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进行准备,逐步建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

  一九八一年一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进行试点.三市一省党委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关高等学校积极承担主考任务,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有关专业开考以后,社会上反响强烈,干部群众非常欢迎;特别是公布了党政干部基础科考试计划后,各级党、政、军部门的许多干部认真学习,准备应考.不少单位组织了各种形式的辅导班.由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三市一省初步形成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制度.试点地区的经验证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实行宪法规定“鼓励自学成才”的重要措施,可以加以推广.
  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后,已经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或准备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亟需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原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考试对象是自学者.现在为了保证其他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质量,对教育部同意备案或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也要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指导监督;对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根据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因而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扩大了,名称也拟相应地改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