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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三)检查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和企业,下同)仍应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对承包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应得的经济利益,要坚决保护,不得侵犯;二是对承包企业违反财经法纪和弄虚作假、投机取巧、非法经营、牟取暴利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对于承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查出来的应上交财政的违反法纪的金额,可以抵顶承包任务;对于被查出来的违反法纪金额要如数上交财政,不得抵顶承包任务。承包企业如有虚增利润,虚盈实亏等行为的,要按照会计、成本法规加以纠正,由此而完不成承包任务的,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足。
  (四)为了协调工作,防止重复检查,在今年大检查期间,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不再进行重点检查;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审计部门也不再进行审计。
  四、检查违反法纪问题的时限。这次大检查,主要检查一九八八年发生的违反法纪问题和在一九八七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法纪问题。为了巩固前几次大检查的成果,对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大检查中已经查出的各项违反法纪问题,可以有重点地作一次清理。对至今仍未按规定补交入库、调整帐目和会计决算的,除责令其如数补交外,要从重处罚。
  今年大检查的时间,从十月开始到春节前结束。在十月份要突出抓一下对物价的检查,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在此以后,全面开展各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调配力量,妥善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大检查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为了搞好今年的大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省、部级领导挂帅,充实和加强各级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和检查组,确保今年大检查的声势、规模、深度和成效好于往年。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机构不能撤销,人员不能解散,工作不能中断。在今后若干年内,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既要抓好每年一次的大检查工作,也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搞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办公室适当确定编制,人员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办公室原则上挂靠在财政部门,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在开展大检查期间,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这一活动。各级计经委、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公安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并请各地检察、法院和纪检部门给予大力配合和协助。国务院将继续从中央各部门抽调一批得力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各地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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