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
(1982年3月29日 国务院)
据一九八一年六月底统计,全国机电产品库存总值六百零三亿元。这些库存产品大多数是好的,但确有相当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前两年在全国清仓核库、清产核资中,各地区、各部门报废处理了一批库存机电产品,但是由于受到核销流动资产损失指标的限制,有不少需要报废的,未能处理。这些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继续保存下去,不但占用仓库,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维护保养,而且造成物资和资金的虚假现象,妨碍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考核,影响国家计划中物力、财力的平衡计算。为此决定对库存中需要报废的机电产品,有领导、有计划地抓紧报废处理,争取在今明两年内完成这项工作。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报废产品的范围
(一)凡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供销机构和物资部门在一九八○年底以前入库的机电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报废:
1.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2.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不能再使用的;
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4.由于基本建设或技术措施项目停建或工艺变更,无法改作他用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二)报废产品中,如尚有使用价值的单机或零部件,应在鉴定和批准报废时明确规定拆下利用。除此以外所有报废产品,应按照批准的报废清单,一律作为废金属回收冶炼,不准再流入社会继续使用。
(三)生产机电产品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和一九八一年及以后入库的产品,均不属于本决定报废范围。
二、报废产品的财务处理
(一)生产企业、工业交通部门的供销机构和物资部门,首先冲销本单位的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冲销完还不够的,再冲销人民银行定额贷款;定额贷款不够时,再冲销超定额贷款。
(二)基本建设单位,先冲销基本建设预算内拨款,冲销完还不足的,再冲销建设银行贷款。
(三)挖潜、革新、改造等项目,冲销专项资金。
(四)事业单位冲销拨入经费或者周转金。
(五)报废单位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库存产品要抓紧处理,尽快收回残值。这部分残值应全部用于归还原来冲销的资金(其中冲销了银行贷款的,应首先归还银行贷款),不得他用,绝对禁止从中提取奖金或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