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属本会办公厅一个局级单位单独承办的,由该局级单位以本会办公厅名义起草答复稿。答复稿须按统一格式拟写,由承办单位领导审阅后,交秘书局统一承办。属本会办公厅内部二个以上局级单位会办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答复意见交主办单位汇总答复。
第十条 复文应分别寄送每一位提案人,同时抄送本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一式三份;对党派、团体及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复文应寄提案者一式三份;对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小组提案应寄送联系人三份。以上凡是主办的,应同时抄送各会办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在提案复文的右上角,应按照问题的解决程度分别注明“A”、“B”、“C”、“D”。其中A表示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C表示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待以后解决;D表示不可行或留作参考。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在本会办公厅规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答复稿。因故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答复的,应提前商秘书局同意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工作结束后,秘书局应向本会提案委员会报送承办工作总结,并推荐优秀提案。
第十四条 在向提案者寄送复文的同时,应附寄一份《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五条 提案者对答复如有不同意见,原承办单位要作进一步研究和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提案工作的立卷归档由秘书局负责。每卷提案的归档文件包括:提案复文、承办工作请示及领导批示、提案复文初稿、提案原件等。每年的承办工作总结单存一卷。
第十七条 本会办公厅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承办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秘书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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