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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失效](发布日期:1986年1月12日,实施日期:1986年4月1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 节能指令第三号)


  石油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短线产品,成品油更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必须把节约成品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目前,我国成品油耗用量很大,由于管理不严,浪费也很大。为了切实降低油料消耗,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特发布如下指令:
  一、严格实行成品油统一分配、定量包干制度。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用油单位的用油量,定量包干,凭证供应,多用不供。
  成品油统一由当地石油公司按定量指标供应。油田、炼油厂等不得自行销售成品抽。石油部门自用的成品油也都要分户、分项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伺样实行定量包干用油。
  二、切实控制和压缩汽车用油。对专业运输公司,要按国家下达的运输计划供油。对工矿企业的载重汽车,由各级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前社会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本着充分发挥专业运输部门运力的精神,重新审定各单位用车数量,并按新定用车数量供油。压缩下来的车辆和由于生产建设任务调整而多余的车辆,应予封存。停止供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载重汽车,要多封存一些;在封存期间,停交养路费,交回牌照和油本。各单位小汽车,要按编制供油,专车每月不超过一百公斤,公用车每月不超过七十公斤,包干使用。
  三、小汽车配备标准。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和各省、市、自治区领导干部用车,按中发[1979]83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
  正副司局长级干部(包括地、省辖市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三至五人配车一辆。
  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另外配备二至三辆通信用车。地、省辖市所属局,每单位配车一至二辆。
  各县配备小汽车三至六辆,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合用。县级的独立企业,事业单位,配车一至三辆。地质、油田、矿山、野外基建施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吉普车,具体数量由当地计划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定。县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配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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