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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失效]

  所有外事部门都应当尽量使用出租小汽车,中央机关,国家机关各外事部门以及其他外事任务较多的部门可配备一定数量小汽车,具体数量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业务用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地检察院、法院、银行业务用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备案。公安系统的业务用车,由公安部本着节约用油的精神,制定公安业务用车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各单位小汽车的配备,包括过去各种渠道和各项经费购进的小汽车在内,不准超过上述规定的编制总数。今后,各行政单位配车,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配车,由各地计划委员会会同财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检查。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按新编制供油。现在车辆不足的可逐步配齐,现有多余的小汽车可先在本系统,本省、市、自治区内按编制平衡调剂使用,再有多余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
  四、今后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工具车、旅行车)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按编制规定和更新车辆的需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所有单位都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购置的小汽车,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付款、转帐,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不予发放牌照,商业石油供应部门不供油料,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有权予以没收,交主管物资部门按国家计划另行分配。
  五、各省省会、各自治区首府和百万人以上的大城市没有下乡任务的单位,今后不再分配四轮驱动吉普车。原有的四轮驱动吉普车,逐步用小轿车或二轮驱动吉普车代替下来,转给地区、县和野外作业单位使用。
  六、要严格控制载重汽车跨省、市、自治区长途运输,运输距离超过二百公里以上的,必须经省、市、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批准。对有长期固定协作关系、属于合理运输的,可按季度或年度办理批准手续。各沿途交通管理站负责检查。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小汽车,应在所辖地区范围内行驶。铁路沿线各单位因公外出,除急事者外,应坐火车。
  七、对使用年限已久、油耗超过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各种汽车,经过当地公安、交通部门鉴定,予以报废,核销其固定资产,由各省、市、自治区物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不得转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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