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社会车辆合理运输。由各地经济委员会负责,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合作运输。今后载重汽车的分配重点应放在交通运输部门,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一般不再分配载重汽车。
九、大力压缩柴油供应量。农业拖拉机用油要按实际开动台数的年作业量核定,定量包干供应。定量必须扣除搞非农业性运输的用油。商业部门、农业部门和公路监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拖拉机搞非农业生产的营业性运输。
今后严禁使用柴油机自行改装的车辆搞营业性运输。对现有柴油机改装的车辆,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其中耗油量大而又不安全的应予以停止使用。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监督执行。
十、为了节约农业排灌动力用油,由农机部门组织对现有水泵厂生产的水泵进行技术测试和鉴定,产品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产品不合格的要停产整顿。由各地水利、农业部门组织社队调整不配套的排灌机械,要求在一九八四年以前消除排灌动力“大马拉小车”的现象。由国家农业委员会会同水利部、电力部于一九八二年上半年制定出农业排灌的合理扬程指标和抗旱排涝的成本限度,超过限度者不许用油用电。
十一、严禁城乡居民烧用柴油做饭、取暖。商业部门要对民用煤油炉控制供应,除医院病人和野外作业等特殊需要适当供应外,一般不供应。
十二、对现有柴油发电机用油,由商业部门合同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审核。除对边境、野外无电源地区从事采矿、勘探、施工、农垦、牧区打井等生产作业,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等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按实际需要定额小时发证供油外,其它一般不供应。
十三、目前生产的用油机具,设计油耗超过以下限额的,最迟要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加以改进,把油耗降到限额以下,到期降不下来的必须停产整顿,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排执行。
汽车油耗:
汽车油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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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吨载重汽车
| 29公升/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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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吨载重汽车
| 17公升/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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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小轿车
| 12公升/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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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驱动吉普车
| 17公升/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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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驱动吉普车
| 15公升/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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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车(15座以下)
| 17公升/百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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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机油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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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涡流或预燃烧室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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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缸径65至85毫米,转速每分钟2,000至3,000转220克/马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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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缸径90至125毫米,转速每分钟1,4000至2,000转195克/马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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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缸径130毫米以上,转速每分钟400至1,5000转195克/马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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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喷射燃烧室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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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缸径90至125毫米,转速每分钟1,400至2,000转185克/马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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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缸径130毫米以上,转速每分钟400至1,500转175克/马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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