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规定的商品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提高。价格极不合理必须调整的,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物价部门统筹安排。
二、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以来,凡是应该经过而没有经过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由各单位自行提高的价格和与群众生活有关的收费标准,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不应提价的,限期退回原价;所有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必须保留的,应重新报批。
三、任何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用提价或变相涨价的办法,扭亏增盈、增发奖金。凡是违反物价政策、破坏物价纪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放奖金。
四、偷工减料、粗制造而造成质量下降的产品,要限期恢复和提高质量。逾期没有恢复的,要按质论价,适当降价。质量虽然没有下降,但巧立名目,变相提价的产品,应坚决恢复原价。
五、收购农产品的超购加价和价外补贴,除国务院规定的以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加品种和提高幅度。
六、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和允许完成收购任务以后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准议购议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对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群众公布。议价商品要贯彻薄利多销的方针。商业部门要改善经营,调剂余缺,避免价格暴涨暴落。
七、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安排好蔬菜的生产和供应,把销售价格稳定下来,大宗蔬菜不搞议价。
八、供应外宾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目前各地自行其是,许多订得偏高,影响很不好,不利于进一步发展我国同外国的经济、文化交流活动,特别是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共同商量,订出一个统一的、适当的标准。
九、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套购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要加强物价政策的宣传教育。既要把部分商品必须提价的道理讲清楚,也要把部分商品降价的情况告诉群众,对市场商品涨价要作具体分析。除了国家规定的物价正常上涨外,有的商品由于原材料涨价,成本增加;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副食品涨价,需要自行担负职工的价格补贴。在这两种情况下,经过物价部门审批,适当提高有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也是合理的。只要解释清楚,是会得到群众谅解的。对于议购议销商品的具体政策,要随时向群众说清楚。报刊、广播应加强有关物价政策全面的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