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的比例,在批准试点时,参照上年下列几项资金占同年利润总额的比例核定:
(一)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一般可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新产品试制费;少数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没有新产品试制任务的企业,如煤矿、油田、电厂、电站、森林、采伐、铁路、交通以及其他矿山等,不计算此项费用。
(二)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不包括国家专项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和措施费)。企业在成本或营业外列支的上述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计算。
(四)从成本中开支的职工奖金,一般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少数先进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
(五)基层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基金,在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以上第(一)、(二)两项的数额,为生产发展基金,第(三)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八十的数额,为职工福利基金;第(四)项的数额和第(五)项中百分之二十的数额,为职工奖励基金。这三项基金,都要分别核定利润留成比例。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为扣除归还技措贷款后的利润数。原来从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改为从利润中提取后,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利润总额应作相应的增加。
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凡属应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的费用,国家一律不再拨款,企业也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四、企业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为:
(一)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百分之十;
(二)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森工、铁路、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业百分之二十;
(三)煤炭、邮电、民航、农机企业百分之三十。
五、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总的利润留成比例,由国家经委和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核定总的利润留成比例范围内,分别核定所属企业(或公司)的利润留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