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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的通知
(环办函[2011]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我部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杜绝虚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上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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