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和集体食堂等单位,下同)都要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害虫及其孳生条件,地面和墙壁应当用便于洗刷的材料制成。应当有防蝇、防尘、防鼠、洗涤、洗手、消毒、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质(垃圾)的设备。
生食品和熟食品、食品和食品原料,都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必须与毒物、不洁物严格隔离,不得同室存放、同柜出售。
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材料用前必须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用手接触食品时,应当事前将双手洗净消毒。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包装材料的原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凡生产有包装的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用代号);必要时,还应当注明主要配方、营养成分、保存期和使用方法。包装要严密,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
第十四条 市内(或短途)运输食品,要力求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船、容器。装卸过程中,食品不得接触地面。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和防蝇、防尘设备。
长途运输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车辆、船只、飞机和容器,以及有关的货场、站台、码头、仓库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运和储存。严禁食品和食品原料与有毒物质同车、同船、同机运输和同库存放。
铁道、交通部门要做好本系统防止食品污染的工作,建立健全车、船洗刷消毒站(所),做好无害化处理,并积极发展食品的集装箱运输。
第十五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包括临时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食品的工作。对于患有上述传染病的职工,应当迅速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待治愈或带菌消失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把食品卫生工作列入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把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列入产品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之中,严格执行,保证实现。应当把食品卫生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成绩和组织竞赛、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卫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食品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作为质量不合格品,不计产量,不准出厂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