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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
(国发[1978]121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历年来积压的出境申请,各地应立即进行清理,并抓紧处理完毕。

国务院
1978年6月29日

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
(1978年5月30日)

  遵照中央关于归侨、侨眷要求出境应从宽掌握的指示精神,对当前审批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凡经过严格核实,再三调查,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叛徒、特务,没有摘帽的地、富、反、坏分子和反动资本家。(2)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对象。(3)有未了结的刑事或民事案件,司法部门暂时不同意其出境的。(4)有严重的现实政治问题尚未查清,县以上组织、公安部门认为不能出境的。(5)海外直系亲属是敌特分子或从事其他反革命活动的。(6)了解国家重要机密,出境后可能对我造成危害的。对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况的归侨、侨眷及其亲属(包括非直系亲属),均可批准出境。对虽属上述六种情况,但需要特殊考虑的,经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有的要报告中央)同意后,也可准予出境。
  二、1973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控制去港的人数,每天不超过一百人为宜”。“考虑到大批要求出国的归侨、侨眷滞留香港,部分人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也有必要对归侨、侨眷出境审批加以适当控制”。对归侨、侨眷申请去香港,仍拟按此精神掌握。个别地区掌握偏严,应适当放宽。原分配给各地的控制限额,拟根据要求去港的实际情况个别调整,使应当批准去港的,尽可能多走一些。
  三、对已取得前往国入境证件的归侨和侨眷,凡是不在第一项六种情况之列的,均应批准。其中经过香港的,不受去香港控制人数的限制。
  四、凡申请经香港前往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的归侨和侨眷,仍拟按1973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做法,由侨务、外事、公安及有关部门将上述国家目前严格限制归侨、侨眷入境,滞留香港可能发生种种困难等情况,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对坚持要求出境或改为申请去香港的,按上述第二项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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