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78年6月29日)

  第一条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先行,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良好的军事 运输,对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军队与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密切协同,加 强国防交通建设和战时交通保障,完成平时、战时的军事运输任务,特在铁路、水路沿线 交通部门(以下简称铁路、水路部门)实行派驻军事代表制度,设置军事代表办事处。

  第二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也是铁 路、水路部门党委完成军事运输任务和做好交通战备、战时交通保障工作的助手。

  第三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要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贯彻军、政、民运输统一指挥, 铁、水、公路综合运用,运输、抢修、防护紧密结合的方针,依靠铁路、水路部门,依靠 部队,依靠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任务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交通建设和军事运输的方 针、政策和指示。

  (二)计划、组织、指挥铁路、水路军事运输。组织铁路、水路部门和部队的协同, 保证迅速、准确、保密、安全、节约地完成军事运输任务。

  (三)根据总部和军区的意图,研究战时交通保障方案,向铁路、水路及有关部门提 出军事要求,并参与有关工作。

  (四)协助部队编制战备输送方案和进行输送训练。会同铁路、水路部门编制和落实 战备输送保障方案。

  (五)掌握有关交通运输情况,搜集研究有关交通资料。

  (六)审核、结算并指导部队正确使用军事交通费。

  (七)参与新建铁路军事专用线的设计审查和验收,检查指导铁路军事专用线的维修 管理。

  (八)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铁路、水路沿线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工作。

  (九)协同车站、港口管理零星军人的运送事宜。

  (十)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有关任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