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二)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关心和支持铁路、水路部门的生产建设,积极参加有关活动 ,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遵守铁路、水路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铁路、水路部门应积极支持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吸收他们参加有关会议, 听取他们关于军事运输、交通战备和战时交通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征求他们对长远规 划、基本建设、车船制造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执行军事运输规章制度,严守军事机密。

  (四)铁路、水路部门要关心军事代表办事处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免费提供办公房舍、办公设备和通信设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发给与其干部相同 规定的公用免费乘车、乘船凭证,协助解决住房、医疗等生活问题。

  (五)车站、港口应根据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保证执行紧急或特殊任务的零星军 人乘车、乘船的需要。

  第九条 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部队的关系

  (一)军事代表办事处要熟悉管内驻军有关情况,帮助部队搞好军事运输工作,向部 队宣传有关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介绍情况,尽力解决部队运输中的困难。

  (二)部队在组织实施军事运输时,应接受军事代表办事处的指导,与军事代表办事 处主动联系,及时向他们反映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其传达的上级命令 和指示。

  (三)军事代表办事处和执行铁路、水路抢修、防护任务的部队,要密切联系,互通 情况,搞好协同。

  (四)驻车站、港口军事代表办事处,在执行《纪律条令》规定的任务时,受卫戍、 警备区或担任当地警备勤务的驻军的领导。派到车站、港口执勤的分队应与军事代表办事 处取得联系。

  第十条 对军事代表办事处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著作和毛主席著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搞好军事 代表办事处的革命化建设。

  (二)保持和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虚心向铁路、水路部门和人民群众学习,严 格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搞好军政、军民团结。

  (三)树立全局观念、政策观念,正确处理平时与战时、民运与军运、国民经济建设 与国防交通建设的关系,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为战争服务。

  (四)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谦虚谨慎、积极主动、准确及时、认真 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