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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
(国发[1978]24号 1978年2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供销合作总社: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解决商业、粮食、外贸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商品露天存放问题,一九六四年以来,陆续规定,商业企业的临时性简易货棚和小油罐,外贸企业的简易仓库、粮食企业的土圆仓、简易仓棚、简易输送设备和货场内的小型桥梁、道路等简易建筑费,都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一九七六年,用在这方面的开支为××亿×千万元,实行这种办法,对于解决仓库不足,改善商品保管,减少损耗,扩大商品流通,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这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浪费惊人。主要表现在;
  (一)计划管理偏松,费用增长过快。目前,对商业简易建筑费用,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基本上没有管起来,一般由县级商业部门自行掌握,全部从商品流通费中开支。开支的比例不断提高,造价不断上升。
  (二)用简易建筑费用搞基本建设。有的用简易建筑费新建永久性仓库,有的新盖办公楼和职工宿舍,这种例子很多。
  (三)建筑材料没有来源。由于简易建筑费没有纳入国家预算,所需材料也没有列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企业自找门路,到处“求援”提高了造价,增加了费用开支。
  (四)影响企业费用的考核。由于简易建筑费从费用中开支,每年的简易建筑费多少不一,费用水平不断波动,不利于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
  为了加强商业、粮食、外贸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的简易建筑费用的计划管理,经过在全国计划会议上同各地同志商议,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1.从一九七八年起,国家预算中增设“商业简易建筑费”科目,单列一笔专款,用于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简易建筑、土圆仓、小油罐以及购置国家分配的运输车辆等开支。商品流通费用中不再开支此项费用,并相应增加上缴财政的商业收入指标。
  2.商业简易建筑费的管理,由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向各省、市、自治区下达控制指标。各省、市、自治区在上述控制指标的范围内,汇总编制当地商业简易建筑费计划,上报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备案。外贸部门的简易建筑费,由外贸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确定,财政部根据计划指标直接拨款给外贸部,由外贸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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