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国务院 1977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
第二章 计量制度
第三条 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
第四条 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
第三章 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
第五条 国家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局(简称国家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国家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最高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国家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七条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国家检定。国家检定由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批准的企业执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