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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计量管理部门对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加强管理,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计量标准仪器的分配,由国家标准计量局归口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计量器具的新产品,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具体办法由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对外出证。
  进口计量器具的计划,有关部门应会同计量管理部门审定。严禁进口违反我国计量制度和不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
  第十条 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收购和销售。
  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计量器具,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以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经过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计量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使用计量器具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证书或盖合格印。检定规程、检定印证由国家标准计量局颁布和规定。
  第十三条 检定计量器具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国家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计量法令,利用计量器具进行非法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计量机构及其职能

  第十五条 计量机构是负责贯彻国家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监督管理,建立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保证国家计量制度的统一和计量器具的一致、准确与正确使用的专职机构,应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与健全。
  第十六条 国家标准计量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标准、计量工作的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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