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更改山脉、河流、湖泊、海脉、海峡、岛屿等的名称报批权限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更改山脉、河流、湖泊、海脉、海峡、岛屿等的名称报批权限的通知
((65)国内字第388号 1965年11月16日)


  现将更改山脉、河流、湖泊、海湾、海峡、岛屿等的名称的报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凡更改位处边疆地区或对国外有影响的山脉、河流、湖泊以及海湾、海峡、岛屿等的名称,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备文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审批公布。
  二、凡更改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范围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单独或共同备文一式两份报内务部审批公布。
  三、凡更改位于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审批,报内务部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