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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指示

  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应在当地人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共同协商,兼顾灌溉、发电、水运、给水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制定水量分配办法。
  由于水土流失造成航道淤积阻塞时,除由交通部门加强航道养护外,应由负责水土保持的部门统一规划,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淤积。
  四、对于航道和航道的导航设施,过船建筑物或驳运设施,航标、纤道、绞滩设备等助航设施,必须注意保护;对于破坏和盗窃行为,必须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船舶、排筏碰坏上述设施时,应即报告航道主管部门处理。
  凡设置固定渔具捕鱼或种植永生植物时,都不得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在可能引起航道恶化的水域内,禁止拋置泥土、沙石和倾倒垃圾、废物等;为防护、加固桥梁及其他建筑物必须拋石肘,事先应取得交通部门的同意。
  在常年通航繁忙的河流上,禁止木材散放。在通航不太繁忙的河流上,必须散放木材时,林业部门应事先同交通部门一起做好安排,并报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五、沿海商港和内河的航道,以及航道上的助航、导治设施、过船建筑物或驳运设施等,均由交通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养护。为某一部门专用的航道和可以通航的灌溉渠道,由该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和养护。以流放木材为主的航道,经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林业部门管理和养护。
  对于在水利枢纽上的过船建筑物,交通部门必须根据整个水利枢纽的安全要求,加强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并且应与水利枢纽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使用水量的办法,以及过船建筑物的管理运用、操作制度。在防洪、排涝、抗旱期间,过船建筑物的运用,应当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
  六、交通部门管理的航道,应根据水系通航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各级交通部门,凡是有航道管理业务的,应根据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置航道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必要的养护队伍,统一管理航道工作。养护队伍的定员,由交通部和劳动部商定。木帆船航道养护工作,也可以组织木帆船船员和沿河群众进行。群众养护,主管的交通部门应给予劳动报酬,加强技术指导,并在经费和材料上给以适当的补助,航道养护工作所需临时劳动力,应纳入计划。
  各地航道养护所需材料和劳保用品,应根据供应体制,纳入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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