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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管理办法(1983)(发布日期:1983年5月26日,实施日期:1983年5月26日)废止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试行)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为了便利生产、建设和事业单位及时取得生产建设所需的部分物资,物资部门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作为现有物资流通渠道的必要补充。
  第二条 服务公司是综合服务性的企业机构。它根据“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积极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服务公司应该在大城市和工矿企业集中的中等城市建立,它是当地物资部门的组成部分,并接受上级物资部门在业务方针和政策方面的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物资厅(局)可相应地建立生产资料服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服务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办理代购、代销、代加工以及上述业务范围内物资的代托运事项;组织经常性的物资调剂;协助采购人员进行采购和加工协作事项。在办好上述业务的基础上,再酌情办理其他可能办到的服务事项,但不办理自营业务。
  第五条 服务公司只办理工矿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业务,不办理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业务。
  第六条 服务公司代购代销和协助采购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物资部门和各商业部门经营的三类物资(但不为生产企业代销商业部门经营范围内的产品);工业部门的自销产品;废旧物资(包括技术更新的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可供采购的物资。
  第七条 服务公司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征得有关生产或经营部门的同意,代办或介绍的加工协作事项,主要包括:国家计划内基建项目需要的和生产维修、技术措施需要的非标准设备;生产维修需要的非统配部管的零件、备品、配件、容器和包装物;国家计划分配以外的各种工具、工艺装备和仪器、仪表;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允许带料加工的材料、设备;工矿企业之间的工艺性协作(地区间物资交换性的协作,不属于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服务公司应该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恢复和建立合理的固定协作关系,密切地区间正常的经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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