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组织试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服务公司组织本地区内经常性的物资调剂业务。调剂的物资,应该是企业有权处理或主管部门允许处理的物资。企业生产的计划分配产品和有合同任务的物资,不得参加调剂。不得以调剂为名,以物易物。具体调剂的范围和办法,应该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转发的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调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服务公司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只限于三类物资和废旧物资。并且对不担负国家计划任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成交价格,执行当地商业牌价(没有商业牌价的,报请当地物价委员会确定适当的价格)。服务公司对差价收入部分,上交国库,不准挪用。

第三章 服务方法和制度

  第十条 服务公司要从工矿企业的需要出发,根据各行业的不同要求,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服务公司要依靠服务业务活动,进行大量的组织工作,不断扩大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业务,逐步做到以通讯信托为主,以便利工矿企业采购物资,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十二条 地区间的服务公司要建立固定的业务联系制度,互通情报,互相支援,互相委托服务,逐渐形成全国服务网。
  第十三条 服务公司办理的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手续制度。凡是属于采购、加工、调剂三类物资和废旧物资的,服务公司根据委托单位的正式介绍证明,即可办理。凡是属于采购、加工、调剂统配部管物资和一、二类商品的,服务公司应该根据国家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委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介绍证明,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服务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原则上不需要资金,确实需要少量垫付资金的,必须报请上级物资部门根据自有资金情况适当解决。
  第十五条 服务公司的经费开支,应该逐步地由收取的手续费解决,基本上做到收支平衡。
  服务公司办理的各项服务业务,向委托方收取一次手续费(协助采购和协助加工不收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发的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暂规定为:按照物资总值计算,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取百分之一;调剂手续费收取千分之五。代加工手续费,根据加工单位结算方式的不同,按进销价处理的,以销价计算收取千分之五;按工缴费计算的,收取百分之五。代托运及其他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可按工作量大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规定。
  服务公司之间互相委托服务,不得向委托单位收取双重手续费。一次收取的手续费按委托公司百分之四十、被委托公司百分之六十分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