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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办通[2005]49号 2005年7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保全证据公证业务逐年增长,公证机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办证,对于固定证据、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诉讼证据规则的逐步完善,保全证据公证日趋复杂,对受理、审查、出证等各环节的要求更加严格。而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出现一些违规办证现象,如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公证处对申请人撬门破锁取得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等,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经部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审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为此,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1)申请人与保全证据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2)申请人之间对保全证据事项存在争议的;(3)申请的保全证据事项超越公证业务范围或违反公证管辖规定的;(4)被保全证据及其取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违法行为前提的;(5)其他不予受理或拒绝公证的情形。
  二、司法部拟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公证规则,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办证程序等进行规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要加强对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要素式公证书,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管,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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