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6]32号 1996年1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和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