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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会协字〔1996〕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
  1996年6月5日至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6月5日召开的全体代表大会上,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传达、贯彻。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1996年6月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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