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九)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