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推选可聘请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主管行政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