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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0日 (89)国税油字第002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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