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0日 (89)国税油字第002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